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重訴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月七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侯明正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