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 律師
陳文忠 律師被告甲○○即盟海商號上列被告因94年度交上易字第1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美美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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