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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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土造霰彈槍壹支(獲案後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制式彈匣壹只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九十四年度訴更字第四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七三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免訴判決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土造霰彈槍一支、制式彈匣一只,均係刑法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之。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列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同條例第五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規定甚詳。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沒收之土造霰彈槍一支(獲案後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制式彈匣一只,經送鑑定結果,槍枝部分係兩節式土造鋼管槍,以打擊底火引爆子彈內火藥為發射動力,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之子彈,認具殺傷力,彈匣部分係適用以色列廠口徑九釐米之制式半自動手槍使用,係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分別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刑鑑字第0九三0一七九七九八號槍彈鑑定書、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刑鑑字第0九三0二一八二九八號槍彈鑑定書、內政部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內授警字第0九三00七七四四0號函等件在卷可證,足認前開扣案槍枝及彈匣,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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