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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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4號原告 張睿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孫如豹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日裁定限令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11日送達原告位在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住處,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依法經10日即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