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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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靖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靖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靖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聲字7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1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106年10月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6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1027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4月2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8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4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綜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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