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即抗告人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毒聲字第四九號裁定令聲請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聲請人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一四九號案審理在案。聲請人聲請於本院裁定前停止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
二、查,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雖對前開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之處分提起抗告,但並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曾謀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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