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3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易字第3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二四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曾謀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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