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十
住:臺身分證(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妨害自由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林輝煌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A~IT32VX10L6G2Q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花│││花││││賭│期││台│7│蓮│上0││蓮│上0││││徒│5間│東│偵0│高│重1│47│高│重1│47│││刑│至│地│6│分│訴3││分│訴3│││博│七│5│檢│3│院│││院│││7││月││││││││││執1├──┼──┼────┼──┼─────┼─┼───┼────┼─┼───┼────┤
助3││││││花││││6││
1│妨│有一││台│7│蓮│上0││最│台1││
│害│期年│5│東│偵0│高│重1│47│高│0│7││自│徒六││地│6│分│訴3││法│上4│││由│刑月││檢│3│院│││院│││││││││││││││├──┼──┼────┼──┼─────┼─┼───┼────┼─┼───┼────┤│││││1│台││││││8│槍│有一│1│台│9│中│上4││最│台9││執9││期年│至│中│偵7│高│6││高│3│2│
3││徒六│1│地│2│分│訴5││法│上7││1│匪│刑月││檢││院│1││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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