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7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羽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忠亮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37,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