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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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2號聲請人 尤麗薰 即債務人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正岳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威寶電信公司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尤麗薰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於98年7月14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斟酌全部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經本院徵詢債權人意見後,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事務所設:高雄市○鎮區○○○路○○號十七樓之7)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