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復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傷害│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以新臺幣1千│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12月18日│98年12月23日│99年1月4日│├──────┼──────┼──────┼──────┤│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1054號│397、668號│397、668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99年度簡字第│99年度簡字第││││1160號│2105號│2105號││事實審├──┼──────┼──────┼──────┤││判決│99年2月23日│99年3月22日│99年3月22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99年3月18日│99年4月9日│99年4月9日│││確定││││││日期││││├───┴──┼──────┼──────┴──────┤││臺灣板橋地方│上開二有期徒刑並經同一判決││備註│法院檢察署99│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年度執字第│。執行案號:同署99年度執字│││4860號│第6416號│└──────┴──────┴─────────────┘┌──────┬──────┬──────┬──────┐│編號│四│五│六│├──────┼──────┼──────┼──────┤│罪名│不能安全駕駛│施用第二級毒│妨害公務執行│││動力交通工具│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以新臺幣1千│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11月19日│99年1月8日│99年1月25日│├──────┼──────┼──────┼──────┤│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33849號│683號│391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交易字│97年度簡字第│99年度易字第││││第126號│1742號│582號││事實審├──┼──────┼──────┼──────┤││判決│99年3月19日│99年4月6日│99年3月31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99年4月19日│99年5月3日│99年5月3日│││確定││││││日期││││├───┴──┼──────┼──────┼──────┤││同署99年度執│同署99年度執│同署99年度執││備註│字第5628號│字第6252號│字第67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