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告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蔣大中 律師 郭明怡 律師被告戊○○○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丁○○法定代理人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九五三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求為判決被告丁○○、甲○○、戊○○○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一千零五十萬元。被告丁○○、甲○○、戊○○○有限公司應連帶將本件判決書內容以長廿五公分、寬卅公分之版面刊登於中國時報及工商時報第一版。第一項聲明,原告願以現金或富邦銀行民生分行所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告方面未作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趙信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