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簡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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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林宏根
洪偉翰
上列上訴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6,36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2,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
費22,587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