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李育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
1月6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李育齊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李育齊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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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時間:民國108年12月20日3時10分許。
(2)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麥當勞)前。
(3)行為:被移送人李育齊駕車行經上開處所時,因細故持棒
球棍下車毆打被害人 曾子軒 手部成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李育齊於警訊時之自白。
(2)被害人曾子軒於警訊時之陳述。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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