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繼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繼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補字第11號聲明人乙○○上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甲○○拋棄繼承權事件,未據聲明人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家事第2庭法官張桂美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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