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參佰捌拾玖萬零壹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玖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