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繼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繼字第49號聲請人乙○○
俞垛鄉 聲請人甲○○
之3號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九十五年七月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家事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文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