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7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1(現於台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寅煥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盛煌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其涉有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裁定將其羈押。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其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前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並有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玉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