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漢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漢榮

被上訴人

即原告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409,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9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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