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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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36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莊松勳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6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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