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76號
原   告  蔡靖淑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 人  陳博芮
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何宗修 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8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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