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76號
原 告 蔡靖淑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 人 陳博芮
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何宗修 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8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