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一號
上訴人即自乙○○訴人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四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原審案號: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諭知被告無罪,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認定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乙○○上訴意旨略謂:案外人丙○○是銀行拒絕往來戶,使用被告甲○○之支票使用,使上訴人信以為真接受其支票,屆期竟遭退票。丙○○及甲○○均避不見面,二人顯有詐欺意圖云云,但未提出其他足以證明被告犯罪之之證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