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3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振逸被告許景閎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2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振逸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球棒叁支均沒收。
許景閎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球棒叁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男子約7、8人」應補充為「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約7、8人」,倒數第2行、第3行「重型機車」之記載均更正為「普通重型機車」;證據另補充「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車籍查詢資料2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振逸、許景閎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2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7、8人就上開毀損犯罪之實施,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許景閎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2人僅因細故即共同毀損告訴人 劉宏財 所有燒烤店之生財器具,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所為均不足取, 兼衡渠 等均坦承犯行,被告賴振逸於本案居於主要地位,被告 許景閔 則居於次要地位,及各別之犯罪動機、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球棒3支,為被告賴振逸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本諸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2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2242號被告賴振逸男1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三民區○○○街450巷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景閎男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170號居高雄市○○區○○街249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景閎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9月28日執行完畢。賴振逸因劉宏財曾於100年5月上旬某日對其真實姓名不詳之友人叫囂而懷恨在心,遂於100年5月16日22時40分許,夥同許景閎及其他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男子約7、8人,騎乘機車至劉宏財所經營位於高雄市新興區○○○路24之5號「大廚燒烤店」內,持賴振逸所提供之球棒砸店,毀損劉宏財所有上開燒烤店之路邊招牌、烤箱、料理台、冰箱等生財器具,足生損害於劉宏財,嗣後即逃離現場,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在現場扣得渠等遺留之球棒3支及賴振逸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1輛、許景閎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牌0面(機車及車牌均已發還),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宏財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振逸、許景閎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宏財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案之球棒3支、現場照片9張附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毀損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賴振逸、許景閎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被告2人與真實姓名之不詳男子約7、8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許景閎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扣案之球棒3支係被告賴振逸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併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檢察官何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