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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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五號
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壬○○
癸○○乙○○戊○○庚○○辛○○己○○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八四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債券代號:A八六一0二號)登錄面額新台幣壹仟柒佰萬元,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四九六一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八期債票新台幣(下同)壹仟柒佰萬元為擔保,並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二六九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聲請變換提存物,最後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00二號民事裁定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代之,並經聲請人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八四六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揭公債債息將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到期,急需領回辦理領息手續,聲請人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以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壹仟柒佰萬元代之等語,已據提出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八四六號提存書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變換提存物民事聲請卷及提存卷核閱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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