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重訴字第四六八號
原告乙○○被告宇正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五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紀元~B法官唐照明~B法官盧怡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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