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救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丁○○共同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丙○○等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乙○○同居,先後於民國000年0月0日生下相對人丙○○、於000年0月000日生下相對人丁○○,因當時聲請人無身分證,無法申報戶口,乃商得友人 許富許魏春時 夫妻同意,借用許魏春時之名義登記為相對人之生母。聲請人為使兩造間之親子關係確定,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具狀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本件聲請人因無資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爰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訴請確認其與相對人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家補字第九0號裁定命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嗣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卷核閱綦詳。又查聲請人無工作收入,其名下除供自住之房屋、土地各一筆外,並無其他財產,聲請人因無資力,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一件、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書影本一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調取聲請人聲請法律扶助之案卷資料核閱無誤,且經本院依職權向勞工保險局函查,聲請人確無參加勞工保險紀錄,有該局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保承資字第0九三一0四二二四00號函一件附卷可佐,堪予認定。再由聲請人訴請確認與相對人間親子關係存在所提出起訴狀上記載之事實,尚難認定其所提出之訴訟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葉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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