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訴常業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聲請人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鄭詠仁法官高增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