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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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護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護字第583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受安置人張○○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張○○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受安置人張○○(女,民國○○○年生,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因行為議題造成其母持續有不當管教情形,且其母患有重度憂鬱症,情緒起伏大,不斷釋放殺子自殺之威脅,評估其母此舉已危及其生命安全,其年幼尚無自保能力,又無親屬協助照顧其,倘非安置難以維護其人身安全,為維護兒童身心安全,聲請人已於民國109年8月31日12時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並經鈞院裁定准予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在案。現受安置人之母接受親職教育處遇中,渠親職知能尚需評估,而受安置人現穩定成長,安置期間持續安排親子探視維繫親情,為完成相關處遇計畫,維護受安置人身心安全與權益,考量後續相關處遇尚進行中,評估受安置人尚不適宜返家,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聲請第12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2年度護字第362號裁定等件為證。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同法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安置人係未滿12歲之兒童,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護字第362號裁定,准將受安置人延長安置至112年9月2日止,此有聲請人提出上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自堪認定。次查,受安置人轉換安置機構後,尚能配合機構生活規範,在學校適應狀況尚佳,觀察其與院生互動、適應尚佳,其偷竊議題雖明顯下降,但因機構開放院生可自行使用零用金,觀察其有大量零食需求,其於000年0月間為買零食偷院生金錢,雖已歸還他人,但其物權概念仍薄弱,故仍持續建立其物權概念,受安置人之母對於受安置人又為偷竊似陷入絕望,故拒絕探視受安置人,但經社工提醒不要以此方式懲罰受安置人後,觀察其母調整態度,仍以電話方式提醒、關心受安置人,觀察受安置人安置情形易影響受安置人之母情緒穩定,諮商師持續調整其母適度情緒分化,惟其母休假時間鮮少,尚難增加諮商頻率,故將透過親子探視方式調整親子互動,現暫停諮商;綜上所述,為持續增進受安置人正向行為及內外在穩定度,評估受安置人之母親子技巧尚不足因應受安置人行為議題,考量後續相關處遇尚進行中,受安置人尚不適宜返家,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有上開法庭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考量受安置人尚有行為議題需持續給予協助,受安置人之母之親職能力及經濟能力亦待提升,又現無其他親屬有協助照顧意願,為提供受安置人穩定安全之生活及就學環境,維護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認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馨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