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66號
原 告 總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文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文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阮文進(NGUYEN
VANTOI)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住所或居所,爰裁定限期命原告
補正。如被告人在國內,應補正被告現所在地址;如被告人
在國外,應補正被告外國地址,併提出起訴狀英譯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