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訴字第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立瑋 律師
       鄧湘全 律師
       洪士屏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東南油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棋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
複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 律師
       賴佳玲
上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3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溫祖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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