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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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4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業處、甲○○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回復原狀之費用)。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