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6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編號1-2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3-4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9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施用二級)│(販賣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5年3月│││││(共19次)│├───────┼────────┼────────┼─────────┤│犯罪日期│96.10.14│96.10.14│95年12月間起至96年│││││8、9月│├───────┼────────┼────────┼─────────┤│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5754號│偵字第5754號│第24587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4102│96年度訴字第4102│97年度上訴字第319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96.12.27│96.12.27│99.03.11│││日期││││├───┼───┼────────┼────────┼─────────┤│確定│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4102│96年度訴字第4102│98年度台上字第2763││││號│號│號││├───┼────────┼────────┼─────────┤││判決確│97.01.21│97.01.21│98.05.21│││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字第1980號(編號│字第1980號(編號│第7844號(編號3-4│││1-2定應執行刑有│1-2定應執行刑有│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期徒刑1年5月)│期徒刑1年5月)│19年)│└───────┴────────┴────────┴─────────┘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二級)│││├───────┼────────┼────────┼─────────┤│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共5次)│││├───────┼────────┼────────┼─────────┤│犯罪日期│96年6月中旬至同│││││年9月中旬間之某│││││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6年度偵││││關年度及案號│字第24587號│││├───┬───┼────────┼────────┼─────────┤│最後│法院│臺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3198號││││├───┼────────┼────────┼─────────┤││判決│98.03.11│││││日期││││├───┼───┼────────┼────────┼─────────┤│確定│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2763號││││├───┼────────┼────────┼─────────┤││判決確│98.05.21│││││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7844號(編號│││││3-4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