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84號聲請人 姜榮昇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2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8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