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467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佳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14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案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其用詞誤載為抗告),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張育彰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珮菱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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