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64號
109年度聲再字第65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60號、108年度聲再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各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