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71至484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分別如附表項次1至14所列相對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案列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聲請訴訟救助(案列如附表「聲請訴訟救助案號」欄所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再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所提聲請再審事件(案列附表「聲請再審案號」),經本院認其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業已終結,其訴訟繫屬脫離本院,即無暫免裁判費之必要;且聲請人提起上開聲請再審事件,經本院裁定駁回,亦已無勝訴之望,與首揭規定所定訴訟救助之要件未合。準此,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葉珊谷法官范明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余姿慧附表項次聲請訴訟救助案號聲請再審案號相對人原確定裁定1110年度聲字第471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85號 顏俊新江鳳婷 本院110年8月31日110年度聲再字第98號與相對人顏俊新、江鳳婷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2110年度聲字第472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86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尚瑞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99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3110年度聲字第473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87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瑞強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0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4110年度聲字第474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88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瑞強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1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5110年度聲字第475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89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瑞強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2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6110年度聲字第476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9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瑞強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3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7110年度聲字第477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91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瑞強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4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8110年度聲字第478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92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瑞強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5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9110年度聲字第479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93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瑞強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6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相對人顏俊新與江鳳婷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10110年度聲字第480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94號顏俊新、江鳳婷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7號與相對人顏俊新、江鳳婷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11110年度聲字第481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95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瑞強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8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顏俊新、江鳳婷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12110年度聲字第482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96號顏俊新、江鳳婷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9號與相對人顏俊新、江鳳婷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13110年度聲字第483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97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瑞強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10、112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顏俊新、江鳳婷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14110年度聲字第484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98號顏俊新、江鳳婷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11號與相對人顏俊新、江鳳婷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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