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256號抗告人 李弘偉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8竊盜罪確定判決欄所載「105年度中簡字第256號」,應更正為「105年度審簡字第76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8竊盜罪確定判決欄所載之案號,誤載為「105年度中簡字第256號」,係屬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然並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揆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簡志龍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