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4、295、296、297、
298、299、300、301、302、303號聲請人 姜榮昇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上列聲請人因與如附表所列相對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案列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聲請訴訟救助(案列如附表「聲請訴訟救助案號」欄所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
惟聲請人所提聲請再審事件(案列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經本院認顯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業已終結,其訴訟繫屬脫離本院,即無暫免裁判費之必要;且聲請人提起上開聲請再審事件,經本院裁定駁回,亦已無勝訴之望,與首揭規定所定訴訟救助之要件未合。準此,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明德法官張文毓附表:編號聲請再審案號聲請訴訟救助案號相對人原確定裁定1110年度聲再字第99號110年度聲字第294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0號2110年度聲再字第100號110年度聲字第295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1號3110年度聲再字第101號110年度聲字第296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2號4110年度聲再字第102號110年度聲字第297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3號5110年度聲再字第103號110年度聲字第298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4號6110年度聲再字第104號110年度聲字第299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5號7110年度聲再字第105號110年度聲字第3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6號8110年度聲再字第106號110年度聲字第301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顏俊新江鳳婷 110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7號9110年度聲再字第107號110年度聲字第302號顏俊新、江鳳婷110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8號10110年度聲再字第108號110年度聲字第303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顏俊新、江鳳婷110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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