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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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56號

原告 許雅鈞

被告 陳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9日10時5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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