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小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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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小字第208號
原告清水區果貿陽明新村C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清水區果貿陽明新村A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仝長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防監控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15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341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81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依消防監控設備設置處所成本,計算每戶攤提金額,每戶以新臺幣(下同)108.1元計算,依被告戶數41戶,每月共需支付4432.1元。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4日以果貿陽明C管字第1110704001號函,通知被告其於同年月2日例行會議決議內容,並表示基於人員監控人事成本、電費(相關設備、空調)支出考量,消防監控費用調整為每戶每月收取100元,被告每月需繳交4000元整,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是被告自111年8月起應按月給付原告消防監控費,惟未見被告繳交,經原告於111年9月5日以果貿陽明C管字第1110905001號函,通知被告如期繳交相關費用,仍未獲被告繳納,迄111年12月31日止被告已積欠消防監控費20,000元。為此,原告乃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之消防監控費20,000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原告所提出之社區消防監控成本,其中保全人員薪資部分,原告所僱用之保全人員工作內容為代原告收管理費、掛號郵件包裹、監看監視系統、接聽電話、代理總幹事、公共區域及路燈與活動室管理、臨時交辦事項、突發事件處理等,此均屬原告本身之事項,而消防受信總機發報時處理,僅係多項工作內容之一,原告卻要求被告分擔此部分67%之費用,顯不成比例,另對於原告請求之電費3,000元、租金3,000元、其他2,000元部分,被告同意,但認為應依社區戶數即總戶數696戶、被告戶數41戶之比例計算。本次原告未與被告討論即將費用由每月900元調漲為每月4,000元,應無理由。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28條、第5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代為處理被告消防監控事宜,惟被告積欠自111年8月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每月消防監控費4,000元,總計20,000元,並請求被告給付欠款;被告則以前情抗辯,本院認為:
1、原告所稱其代為處理被告消防監控事宜一節,已據提出原告函、資料報告及所附照片等為證,此部分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認為真正。
2、原告因受被告委任,代為處理被告消防監控事宜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自得依上述規定請求被告償還。本院認為,原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其計算標準應如下:(1)保全人員薪資100,876元部分:考量原告聘僱之保全人員其工作內容,雖大部分均為原告本身事項,但消防監控工作需全日監看等情,本院認為此部分應以被告負擔15%為適當,依此計算,被告應分擔部分為15,131元(計算式:100876X15%=15131,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2)電費3,000元、租金3,000元、其他2,000元部分,被告表示同意分擔。上述費用總計23,131元(計算式:15131+3000+3000+2000=23131)。再依據社區戶數即總戶數696戶、被告戶數41戶之比例計算,被告每月應給付之數額應為1,363元(計算式:23131/696X41=1363)
(三)綜上,本院認為原告因受被告委任,代為處理被告消防監控事宜,每月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為1,363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1年8月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共計5個月之消防監控費用6,815元(計算式:1363X5=6815),應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為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諭知;併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由被告負擔其中341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