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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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74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莊00(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3月24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1236839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扣案刀械三把、棍棒一支。均沒入。」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