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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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20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魏美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婉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現居住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轄區(下稱新竹地院)為由,聲請將本件移送新竹地院等語。然本件相對人稱其係於本院轄區遭詐騙並匯款,故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則可認本件侵權行為地屬本院轄區,本院具有管轄權,是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尚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