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簡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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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213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黃志龍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3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