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勞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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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勞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六七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張勤複代理人 謝諒獲 律師被上訴人臺北美國學校
TaipeiSchool兼右法定代理人丙○○
MarkUl被上訴人丁○
EdwinL甲○○CraigB追加被告戊○○
IraWei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 律師複代理人 莊植寧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嘉慧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八頁第十七、十八行中關於「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上訴人為被上訴人之第一級教師)存在」記載係贅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陳昆煇法官吳光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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