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一號
原告己○○
乙○○庚○○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
張逸婷 律師 王泓鑫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丁○○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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