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男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六三四、四一二九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庚○○共同連續攜帶凶器,逾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一字起子貳支及鯉魚鉗、活動扳手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庚○○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執行易科罰金完畢,竟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概括之犯意,或單獨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產生危害之一字起子二支及鯉魚鉗、活動扳手各一支等凶器,於附表一所示時地,以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方法,竊取各如附表一所示汽車內之財物,或與 高啟文 共同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方法,竊取如附表二所示汽車內或他人住處內之財物,先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凌晨三時五十五分許,在基隆市○○○路○○○巷○○○號太平國小停車場內,經警盤檢時於車內發現丙○○等多位被害人物品,因而破獲,並扣得庚○○所有之前開凶器。嗣又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晚間九時十分許,在基隆市○○區○○街基隆地方法院旁,經警盤檢時又在其車內查獲多樣贓証物,再次破獲其與高啟文。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第四分局分別報請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庚○○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審中自白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之各被害人指訴情節相符,附表二部分並與同案共犯高啟文之供証一致,此外,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贓物認領保管收據、被害人未領回之贓証物、監視錄影照片影本、被害人戊○○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存摺及提款資料影本、金鷹銀樓負責人 陳同榮 之証述及金飾買入登記簿影本等証據在卷佐証,是本案被告犯行已臻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三款之加重竊盜既遂罪,及同條第二項未遂罪,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侵入住宅罪、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被告就附表二之犯行,與高啟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所犯附表一、二之單獨或共同竊盜既、未遂各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加重竊盜既遂罪,並加重其刑。至所犯連續加重竊盜與侵入住宅、毀損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等罪,為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加重竊盜既遂罪論處。另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執行易科罰金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刑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按,其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係屬累犯,併應依法遞予加重其刑。爰審酌本案被告年輕力壯,竟不思戮力工作,而以工具毀損車窗或攀爬窗桓方式或單獨或共同竊取財物之犯罪手段、方法,所竊物品及犯後供承不諱,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至扣案之一字起子二支及鯉魚鉗、活動扳手各一支,均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其供明在卷,併應依法宣告沒收之;至其他扣案物品,被告雖亦稱係其所有,然稱與本案無關,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証,認係供本案預備或所用之物,乃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王毓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vg2T30;◎附表一:被告單獨犯竊盜罪┌──┬──────┬──────┬──────────┬──────────┬──────┐│編號│時間│地點│犯罪方法與竊得財物│證據│所犯法條│├──┼──────┼──────┼──────────┼──────────┼──────┤│一│九十二年九月│基隆市基金一│以起字、扳手及鉗子,│⑴被害人 呂家麒 之指訴│刑法第三百二│││二十一日上午│路國揚大地社│毀損呂家麒所有之S三│⑵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十一條第一項│││八時許│區對面停車場│─七六○九號自小客車│張│第三款│││││門鎖及車窗(毀損未據│││││││告訴),竊得PHS(│││││││型號SANYO、J8│││││││8)手機一支。(價值│││││││約新台幣五千五百元)││││││││││├──┼──────┼──────┼──────────┼──────────┼──────┤│二│九十二年十月│基隆市基金一│以起字、扳手及鉗子,│⑴扣案物品清單(石頭│刑法第三百二│││間某日│路國揚大地社│毀損福特全壘打車型之│藝品二座、耐吉沙灘│十一條第一項││││區對面的停車│自小客車門鎖,竊取車│鞋一雙、密封袋十三│第三款││││場│內之石頭藝品二座、人│袋)││││││民幣七元五角及密封夾│││││││鍊袋十三袋、耐吉拖鞋│││││││一雙。│││├──┼──────┼──────┼──────────┼──────────┼──────┤│三│九十二年十月│基隆市 中山 一│以起字、扳手及鯉魚鉗│⑴被害人 楊佳慧 之指訴│刑法第三百二│││間某日│路太平國小旁│,毀損楊佳慧所有之T││十一條第一項│││││六─九○七七號自小客││第三款│││││車車窗(毀損未據告訴│││││││),竊得睡袋一具及外│││││││套一件。│││├──┼──────┼──────┼──────────┼──────────┼──────┤│四│九十二年十月│基隆市中山一│以起字、扳手及鉗子,│⑴被害人 湯漢諹 之指訴│刑法第三百二│││間某日│路太平國小附│毀損 溫漢諹 所有之三M││十一條第二項││││近│─○四六號營業小客車││、第一項第三│││││車窗(毀損未據告訴)││款│││││,因車內沒有任何財物│││││││而未遂。│││├──┼──────┼──────┼──────────┼──────────┼──────┤│五│九十二年十月│基隆市○○街│以起子、扳手及鯉魚鉗││刑法第三百二│││間某日│九十八號對街│,毀損車號00000││十一條第一項││││停車場內│八號營業小客車車門鎖││第三款│││││,竊得零錢五百多元。│││├──┼──────┼──────┼──────────┼──────────┼──────┤│六│九十二年十月│基隆市中山一│以起子、扳手及鉗子,│⑴扣押物品清單(無線│刑法第三百二│││間某日│路太平國小旁│毀損豐田牌營業小客車│電天線)│十一條第一項││││空地│車門鎖,竊得無線電天││第三款│││││線一個。│││├──┼──────┼──────┼──────────┼──────────┼──────┤│七│九十二年十月│基隆市基金一│以起子、扳手及鉗子,│⑴被害人丙○○之指訴│刑法第三百二│││中旬某日│路國揚大地停│毀損丙○○所有之FM│⑵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十一條第一項││││車道│─一四○三號自小客車│張│第三款│││││門鎖(毀損未據告訴)│││││││,竊得零錢九百元、測│││││││速器一台、星辰錶一只│││││││及汽車駕照一張。││││││││││├──┼──────┼──────┼──────────┼──────────┼──────┤│八│九十二年十月│基隆市基金一│以一字起字及固定鯉魚│⑴被害人 何珈毅 之指訴│刑法第三百二│││間某日凌晨│路國揚大地社│鉗毀損何珈毅所有之六││十一條第一項││││區對面停車場│B─三八三三號自小客││第三款│││││車車門鎖(毀損未據告│││││││訴),竊得零錢、回票│││││││若干及一組HID車用│││││││大燈強光器。││││││││││├──┼──────┼──────┼──────────┼──────────┼──────┤│九│九十二年十月│基隆市基金一│以起子、扳手及鯉魚鉗│⑴被害人 陳俊宏 之指訴│刑法第三百二│││間某日凌晨│路基隆市消防│,毀損陳俊宏所有之L││十一條第一項││││局旁的停車場│E─四三五號營業小客││第三款│││││車車門鎖(毀損未據告│││││││訴),竊得零錢六、七│││││││百元。││││││││││├──┼──────┼──────┼──────────┼──────────┼──────┤│十│九十二年十月│基隆市中山區│以起子、扳手及鯉魚鉗│⑴被害人 朱建成 之指訴│刑法第三百二│││間某日│中和路二之一│,毀損朱建成所有之N││十一條第二項││││號旁空地│3─二九二六號自小客││、第一項第三│││││車車門鎖(毀損未據告││款│││││訴),翻找財物時,被│││││││朱建成發現而未遂。│││├──┼──────┼──────┼──────────┼──────────┼──────┤│十一│九十二年十月│基隆市基金一│以起子、扳手及鯉魚鉗│⑴被害人 王守一 之指訴│刑法第三百二│││某日凌晨│路市立棒球場│,毀損王守一所有之F││十一條第一項││││旁空地│M─四一五二號自小客││第三款│││││車門鎖(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得汽車喇叭│││││││一組、零錢三百多元及│││││││回數票二張。││││││││││├──┼──────┼──────┼──────────┼──────────┼──────┤│十二│九十二年十月│基隆市中山一│以起字、扳手及鯉魚鉗│⑴被害人 楊振峰 之指訴│刑法第三百二│││間某日│路太平國小旁│,破壞楊振峰所有之M││十一條第一項││││的停車場│L─一五五號營業小客││第三款│││││車車門鎖(毀損未據告│││││││訴),竊得零錢二百多│││││││元及回數票二張。││││││││││├──┼──────┼──────┼──────────┼──────────┼──────┤│十三│九十二年十月│基隆市中山區│以起子、扳手及鉗子,│⑴被害人 陳聰 翰之指訴│刑法第三百二│││二十七日凌晨│中山一路一一│毀損 陳聰翰 所有之九C│⑵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十一條第一項│││一時五分許│三巷一○三號│─九五一號營業小客車│張│第三款││││旁│車門鎖(毀損未據告訴│⑶帳號0000000│刑法第三百三│││││),竊得黑咖啡色手提│○五三二六九綜合存│十九條之二第│││││包一只(內有國泰、萬│款存褶影本及提款紀│一項│││││泰、復華、聯邦、華僑│錄各一份││││││、中華等銀行現金卡各│││││││一張;復華、聯邦、中│││││││華、花旗、中國商銀、│││││││誠泰、日盛國際等銀行│││││││信用卡各一張;合作金│││││││庫、復華銀行、國泰銀│││││││行存款簿各一本;陳聰│││││││翰之身分證、駕駛執照│││││││、機車行照各一只、私│││││││章一個、零錢約七百元│││││││左右、家裡及九C─九│││││││五一號營業小客車備用│││││││鑰匙),並持合庫金融│││││││卡依卡上密碼至自動櫃│││││││員機提領三千元花用殆│││││││盡。│││├──┼──────┼──────┼──────────┼──────────┼──────┤│十四│九十二年十月│基隆市中山一│以起子、扳手及鉗子,│⑴被害人乙○○之指訴│刑法第三百二│││三十一日二十│路一八九巷一│毀損乙○○所有之七B│⑵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十一條第一項│││三時│三五號太平國│─五七九一號自小客車│張│第三款││││小前停車場│車門鎖(毀損未據告訴│││││││)竊得方向盤、燈光飾│││││││品。│││├──┼──────┼──────┼──────────┼──────────┼──────┤│十五│九十二年十一│基隆市基金一│以起字、扳手及鉗子,│⑴被害人甲○○之指訴│刑法第三百二│││月一日十七時│路一二一巷對│毀損甲○○所有之九K││十一條第二項│││二十分│面停車場│─七○五八號自小客車││、第一項第三│││││車窗(毀損未據告訴)││款│││││,正在剪掉車內VCD│││││││的電線時,被甲○○發│││││││現而未遂。│││├──┼──────┼──────┼──────────┼──────────┼──────┤│十六│九十二年十一│基隆市中山一│以起子、扳手及鉗子,│⑴被害人 鄭光亨 之指訴│刑法第三百二│││日一日晚上二│路太平國小旁│毀損鄭光亨所有之HZ│⑵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十一條第一項│││十一時許││─四○五一號自小客車│張│第三款│││││車門鎖(毀損未據告訴│││││││),竊得汽車音響一部│││││││、左後視鏡及駕駛座車│││││││門電動開關一組。│││├──┼──────┼──────┼──────────┼──────────┼──────┤│十七│九十二年十二│基隆市○○路│以起子、扳手及鉗子,│⑴被害人 常心怡 之指訴│刑法第三百二│││月六日│碧砂漁港A區│毀損常心怡所有之八D││十一條第一項││││停車場內│─四九五一號自小客車││第三款│││││車窗(毀損未據告訴)│││││││,竊得新台幣二千一百│││││││元、身分證一張及郵局│││││││、彰化銀行、台新銀行│││││││之提款卡各一張、駕照│││││││一張、常心怡、 饒萬忠 │││││││、 饒宇杰 、圖章各一個│││││││、花旗、中國信託、中│││││││國商銀、台新、國泰世│││││││華銀行之信用卡各一張│││││││。│││├──┼──────┼──────┼──────────┼──────────┼──────┤│十八│九十二年十二│基隆市○○街│以起子、扳手及鉗子,│⑴被害人 顏立民 之指訴│刑法第三百二│││月六日│四○二號地下│毀損顏立民所有之MB││十一條第一項││││停車場│─四五二號營業用自小││第三款│││││客車車窗(毀損未據告│││││││訴),竊得NOKIA│││││││行動電話一支及零錢約│││││││一百元。│││├──┼──────┼──────┼──────────┼──────────┼──────┤│十九│九十二年十二│基隆市○○街│以起子、扳手及鉗子,│⑴被害人 黃崇富 之指訴│刑法第三百二│││月九日凌晨│十三號前│毀損黃崇富所有之七B││十一條第一項│││││─六九二號營業用自小││第三款│││││客車車窗(毀損未據告│││││││訴),竊得零錢一百五│││││││十元。│││├──┼──────┼──────┼──────────┼──────────┼──────┤│二○│九十二年十二│基隆市○○路│以起子、扳手及鉗子,│⑴被害人 吳姿慧 之指訴│刑法第三百二│││月九日│八十四號後方│毀損吳姿慧所有之七B││十一條第一項│││││─二一三○號自小客車││第三款│││││車門鎖(毀損未據告訴│││││││),竊得行車電腦一部│││││││,價值約三萬元。││││││││││└──┴──────┴──────┴──────────┴──────────┴──────┘◎附表二:被告庚○○與高啟文共同犯竊盜罪┌──┬──────┬──────┬──────────┬──────────┬──────┐│編號│時間│地點│犯罪方法與竊得財物│證據│所犯法條│├──┼──────┼──────┼──────────┼──────────┼──────┤│一│九十二年十二│基隆市中正區│庚○○先行按門鈴確定│⑴共犯高啟文之自白│刑法第三百二│││月十四日白天│新豐街三六二│該戶無人在家,便由潘│⑵被害人 林也強 之指訴│十一條第一項││││號六樓A室│力行把風、高啟文逾越│⑶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第二款│││││安全設備氣窗後,侵入│張││││││林也強居住之屋內,開│││││││門讓庚○○進入(侵入│││││││住宅未據告訴),共同│││││││竊得電腦主機一台、電│││││││腦螢幕一台、工程用計│││││││算機一台、行動電話一│││││││支、行動電話充電器二│││││││個及行動電話耳機一副│││││││、無敵CD88翻譯機│││││││一台、中華電信數據機│││││││一台、國際牌CD隨身│││││││聽二台、中華電信分享│││││││器一台。│││├──┼──────┼──────┼──────────┼──────────┼──────┤│二│九十二年十二│基隆市中正區│庚○○先行按門鈴確定│⑴共犯高啟文之自白│刑法第三百二│││月十四日白天│新豐街三六二│該戶無人在家,便由潘│⑵被害人辛○○之指訴│十一條第一項││││號六樓B室│力行把風、高啟文逾越│⑶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第二款│││││安全設備氣窗後,侵入│張││││││辛○○居住之屋內,開│││││││門讓庚○○進入(侵入│││││││住宅未據告訴),共同│││││││竊得CD隨身聽一台、│││││││IC電話卡二十一張、│││││││健保IC卡一張。│││├──┼──────┼──────┼──────────┼──────────┼──────┤│三│九十二年十二│基隆市中正區│庚○○先行按門鈴確定│⑴共犯高啟文之自白│刑法第三百二│││月十六日早上│新豐街三五二│該戶無人在家,便由潘│⑵被害人丁○○之指訴│十一條第一項││││號九樓│力行把風、高啟文逾越│⑶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三│第二款、刑法│││││安全設備氣窗後,無故│張│第三百零六條│││││侵入丁○○居住之屋內││第一項│││││,開門讓庚○○進入後│││││││,共同竊得男用手錶一│││││││電子字典一個、瑞士刀│││││││一把、水晶手鍊三條、│││││││玉項鍊一條、白玉馬一│││││││個、玉葫蘆一個、礦石│││││││手鍊一條、香水(古龍│││││││水)二瓶、手機電池一│││││││個、香水二瓶、領帶夾│││││││一組、零錢六十元。│││├──┼──────┼──────┼──────────┼──────────┼──────┤│四│九十二年十二│基隆市信義區│由庚○○把風,高啟文│⑴共犯高啟文之自白│刑法第三百二│││月十六日早上│教孝街五十五│逾越安全設備圍牆爬至│⑵被害人陳 馨玲 之指訴│十一條第一項││││巷十三弄八號│二樓陽台窗戶,侵入陳│⑶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二│第三款│││││馨玲居住之屋內(侵入│張││││││住宅未據告訴),竊得│⑷監視錄影之照片影本││││││塑膠項鍊三十一條、銅│二張││││││製手鐲二十一只、耳環│⑸證人 陳周榮 之證述││││││十四付、戒指六只、別│⑹金鶯銀樓之金飾買入││││││針四只、皮包一只、手│登記簿影本二張││││││錶二支、郵局提款卡一│││││││張、二只戒子及K金項│││││││鍊。高啟文將金鎖片及│││││││ 金戒子 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至基隆市愛三│││││││路二十九號由陳周榮經│││││││營之「金鶯銀樓」,共│││││││賣得四千八百四十元。│││││││││││││││││├──┼──────┼──────┼──────────┼──────────┼──────┤│五│九十二年十二│臺北縣汐止市│由高啟文把風,庚○○│⑴共犯高啟文之自白│刑法第三百二│││月十六日二時│大同路一段五│以起子、扳手及鉗子,│⑵被害人 陳鴻忠 之指訴│十一條第一項│││許│一五巷四十七│毀損陳鴻忠所有之九D│⑶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第三款││││弄六十八號旁│─九六六號營業自小客│張││││││車車窗(毀損未據告訴│││││││),竊得回數票三張、│││││││印章一枚、加油卡一張│││││││及零錢幾十元。││││││││││├──┼──────┼──────┼──────────┼──────────┼──────┤│六│九十二年十二│臺北縣汐止市│由高啟文把風,庚○○│⑴共犯高啟文之自白│刑法第三百二│││月十六日二時│彰樹一路一○│以起子、扳手及鉗子,│⑵被害人 許喬富 之指訴│十一條第一項│││許│五號附近之停│毀損許喬富所有之DN│⑶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第三款││││車場內│─五一二七號自小客車│張││││││車窗(毀損未據告訴)│││││││,竊得CD音響一部、│││││││高音喇叭一對、車用工│││││││具一組及吸塵器一部。││││││││││├──┼──────┼──────┼──────────┼──────────┼──────┤│七│九十二年十二│臺北縣汐止市│由高啟文把風,庚○○│⑴共犯高啟文之自白│刑法第三百二│││月十六日二時│大同路一段五│以起子、扳手及鉗子,│⑵被害人 趙祥麟 之指訴│十一條第一項│││許│一五巷四十七│毀損趙祥麟所有之SW│⑶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第三款││││弄六十八號旁│─九四○五號自小客車│張│││││停車場內│門鎖(毀損未據告訴)│││││││,竊取駕駛座跑車座椅│││││││一張、方向盤一個、音│││││││響主機一台、香水一瓶│││││││。│││├──┼──────┼──────┼──────────┼──────────┼──────┤│八│九十二年十二│臺北縣汐止市│由高啟文把風,庚○○│⑴共犯高啟文之自白│刑法第三百二│││月十六日二時│大同路一段五│以起子、扳手及鉗子,│⑵被害人 楊志賢 之指訴│十一條第一項│││許│一五巷四十七│毀損楊志賢所有之五E││第三款││││弄五十五巷停│─八○三號營業自小客││││││車場內│車車窗(毀損未據告訴│││││││),竊得音響一部。││││││││││├──┼──────┼──────┼──────────┼──────────┼──────┤│九│九十二年十二│臺北縣汐止市│由高啟文把風,庚○○│⑴共犯高啟文之自白│刑法第三百二│││月十六日四時│樟樹一路九十│以起子、扳手及鉗子,│⑵被害人 曾振福 之指訴│十一條第一項│││三十分許│九巷七弄路旁│毀損曾振福所有之六E││第三款│││││─○○三號營業自小客│││││││車車窗(毀損未據告訴│││││││),竊得零錢約六、七│││││││百元。│││├──┼──────┼──────┼──────────┼──────────┼──────┤│十│九十二年十二│臺北縣汐止市│由高啟文把風,庚○○│⑴共犯高啟文之自白│刑法第三百二│││月十六日五時│樟樹一路九十│以起子、扳手及鉗子,│⑵被害人邱龍吉之指訴│十一條第一項│││許│九巷二弄十一│毀損邱龍吉所有之八D│⑶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第三款││││號旁│─○九八號營業自小客│張││││││車門鎖(毀損未據告訴│││││││)竊得測速器二個及工│││││││具箱一組。│││├──┼──────┼──────┼──────────┼──────────┼──────┤│十一│九十二年十二│基隆市信義區│由高啟文把風,庚○○│⑴共犯高啟文之自白│刑法第三百二│││月十六日凌晨│東信路一八○│以起子、扳手及鉗子,│⑵被害人許世朋之指訴│十一條第一項│││二時許│巷內│毀損許世朋所有之五G││第三款│││││─一二四一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未據告訴)│││││││,竊得汽車音響一部、│││││││VCD一部、回數票九│││││││十張及新台幣一千九百│││││││元。│││├──┼──────┼──────┼──────────┼──────────┼──────┤│十二│九十二年十二│基隆市信義區│由高啟文把風,庚○○│⑴共犯高啟文之自白│刑法第三百二│││月十七日凌晨│東光路二三六│以起子、扳手及鉗子,│⑵被害人己○○之指訴│十一條第二項││││巷停車場內│毀損己○○所有之三B││、第一項第三│││││─七○○五號自小客車││款、第三百五│││││門鎖及引擎蓋防盜器,││十四條│││││足以生損害於己○○,│││││││由於車內並無值錢物品│││││││而未遂。│││├──┼──────┼──────┼──────────┼──────────┼──────┤│十三│九十二年十二│基隆市○○街│由高啟文把風,庚○○│⑴共犯高啟文之自白│刑法第三百二│││月十八日二十│五十五巷內停│以起子、扳手及鉗子,│⑵被害人陳敏英(陳國│十一條第一項│││三時三十分許│車場│毀損陳國強所有之IL│強姊姊)之指訴│第三款│││││─八一四二號自小客車│⑶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三││││││門鎖(毀損未據告訴)│張││││││,竊得附遙控器之汽車│││││││音響一組、換片箱一部│││││││、液晶電視一部、測速│││││││器一部、回數票一本、│││││││手套一副、香水一瓶、│││││││鑰匙鍊一串、裝有一千│││││││餘元零錢之小錢包一只│││││││、工具箱一個、手電筒│││││││一支及喉糖一條。│││├──┼──────┼──────┼──────────┼──────────┼──────┤│十四│九十二年十二│基隆市信義區│由高啟文把風,庚○○│⑴共犯高啟文之自白│刑法第三百二│││月十八日十點│東光路二三六│以起子、扳手及鉗子,│⑵被害人陳治元之指訴│十一條第一項│││三十分│巷內停車場│毀損陳治元所有之DJ││第三款│││││─四九四○號自小客車│││││││門鎖(毀損未據告訴)│││││││,竊得汽車音響一台、│││││││一個重低音音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