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
丁○○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辯論之必要,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志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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