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四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蔡國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