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勞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六七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勤複 代理人 謝諒獲 律師被上訴人台北美國學校兼右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戊○○
丁○甲○○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 律師
林嘉慧 律師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美國學校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於九十二年五月八日為訴之追加,核其上訴聲明備位聲明二、㈡請求台北美國學校交付其十年期僱佣契約予其簽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陸拾柒萬陸仟元,應徵追加之訴裁判費叁拾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貳拾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李錦美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