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本院北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斗簡字第一0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何志通~B法官黃倩玲~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邱柏滄